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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芳芳 赵宇超:平台国际化要重视跨境数据治理

作者: 季芳芳 赵宇超 发布时间:2023-12-0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伴随互联网平台的崛起和全球化战略的推进,我国平台企业国际化迅速发展,为国际传播开启一条新思路,为提升文化软实力带来新出路。在平台国际化和国际传播平台化过程中,平台企业及其所推动的产品和服务活动必然会涉及数据,尤其是商业数据的跨境流动问题。数据权属、跨境流动、全球性治理等话题正逐步成为研究热点,跨境数据治理成为平台国际化的关键问题。
 
  跨境数据治理的需求
 
  从WeChat进军欧洲,到TikTok席卷全球,再到Bigo Live、Yalla在东南亚和中东走红,Tospino在非洲扎稳脚跟,我国互联网技术应用跨境“出海”掀起热潮,数字平台在国际交往中的作用日益显著。可以说,平台国际化进程正在重构国际传播格局,国际传播发展也逐渐呈现平台化特质。
 
  荷兰学者何塞·范·迪克(Josévan Dijck)认为,数字平台都依赖于极为相似的机制,即“平台逻辑”(如个性化服务和免费商业模式),来执行在整个平台生态系统后端连接数据流的能力,推动平台化的各个层面——基础设施层面、中介层面、行业层面相互关联和作用,从而重构社会经济活动,造就新的平台时代。不难看出,平台逻辑已成为数字平台运作的基础,而数据则是平台逻辑的关键驱动力。
 
  尽管当前国际传播平台化的相关学术探讨在不同维度展开,包括技术维度(基础设施、数字鸿沟、算法等)、经济维度(流量经济、企业管理等)、治理维度(隐私权保护等)、国际政治维度(国家形象、软实力、地缘政治等),但数据权属、跨境流动、全球性治理等话题正逐步成为研究热点。有学者指出,鉴于目前国际数据治理的区域性差异,中国平台企业在拓展海外区域用户市场、部署服务器、建设数字化运营模式时,要特别关注当地的数据隐私合规要求,避免触及监管“雷区”。还有学者谈到治理的核心作用,认可内容审核机制和隐私保护对TikTok等中国海外平台的重要性。也有学者提出,在统筹好发展与安全关系的基础上,我国需要尽快提出和推广跨境数据流动规则的“中国方案”,以此来应对美欧等国推行体现其价值理念的数据治理主张,从制度和立法层面提升我国企业数据跨境流动的可操作性和实践指导性。
 
  跨境数据流动治理的问题域
 
  学术界有观点认为,“跨境数据流动”是指相关主体通过互联网等通信系统跨越主权国家边界,对数据进行传输、存储并且处理的现象。伴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数字经济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社交平台、出行平台、电子商务等成为人们“赖以生存”的新业态、新模式。越来越多的公司以“平台”形式在网络空间活跃,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数字平台已然崛起并成为跨境数据流动的主体。
 
  对于平台而言,数据是一个核心问题。范·迪克认为,网络平台不是简单的技术产品。它们由硬件基础设施支持,由数据(通常由用户生成)驱动,由算法协调,通过商业模式盈利。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张志安等学者认为,互联网平台并非中立的“线上内容中介”,而是蕴含特定价值偏向与价值规范的技术造物者和数据掌控者。
 
  跨境数据流动与跨境平台企业的经营活动密切相关,既是数字经济的核心,也是数字平台治理的核心。由于数据隐私泄露等问题处理不善,跨境数字平台在国际化过程中会引发一系列矛盾,包括平台与东道国、东道国与母国的各种矛盾。从治理的角度而言,跨境数据流动牵涉隐私、公共安全等层面。数据泄露问题意味着对用户的个人隐私、个人安全与财产安全造成威胁。与此同时,数据安全和数据主权问题成为政治焦点。从国家安全角度来看,数据与国家安全紧密相连。以美国为例,尽管其在联邦层面并未形成统一的数据保护法,而是采取行业自律模式,鼓励放宽数据跨境流动的限制,但在重点特定领域仍限制重要数据出口,包括医疗健康、教育、儿童隐私、金融等领域的数据。数据主权关乎数据资源以及网络空间中民众安全与国家安全等考量,因此日渐成为关键问题。近年来,欧美学者将数据主权研究重点放在了数据的司法管辖等问题上。
 
  跨境数据流动治理尚缺乏全球性的治理框架,目前有关的多边框架包括《跨境隐私规则体系》(CBPR)体系以及《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数字经济需要数据高效流通以发挥价值,但在缺乏互信、价值观念不同等情况下,也有一些国家靠限制数据流动来实现政策目标。一些国家基于数据安全和国家安全的角度采取数据本地化措施。例如,根据俄罗斯法规,科技公司有义务将拥有俄罗斯用户个人数据的数据库存放在俄罗斯境内。与此同时,俄罗斯还要求谷歌、推特和TikTok等外国科技公司在该国设立办事处,否则将面临限制或者全面禁令。印度同样强调数据安全,要求敏感数据在本地存储,对数据境外传输进行严格规定。2020年,印度电子和信息技术部以《信息技术法案》第69条A款为依据,宣布禁止59款来自中国的应用程序,声称一些应用程序存在以未经授权的方式“窃取和秘密传输”用户数据到印度以外的服务器上的行为。2022年,印度再度以“安全威胁”为理由,封禁54款中国应用程序。以《跨境隐私规则体系》等为代表的现有治理框架解决部分数据跨境流动问题的同时,也面临各国立场、价值观不同以及数据规则落后于数字技术和经济迅猛发展的现实状况。
 
  治理跨境流动数据是关键
 
  在对跨境数据流动的治理中,平台不但成为突破治理难题的重要切入口,而且已是全球治理复杂系统中的关键节点。在跨国经营活动中,平台需要谨慎地评估其数据收集、跨境流动、存储等活动是否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因为数字平台掌握了大量数据,涉及个人隐私、国家安全等信息。鉴于平台的商业扩张和公众以及社会之间存在的潜在矛盾,强化平台自身治理成为重要主题。元宇宙(Meta)在2020公布“独立监督委员会”名单,专家成员来自全球、背景多样,在保护消费者利益、审核内容是否合规、处理纠纷等方面发挥着一定作用。对中国平台而言,内容审核和隐私保护已经成为Tik Tok等中国海外平台国际化面临的重要挑战。多语言多媒体内容相对文本而言,提高了审核难度,根据社会生成的数据集进行训练的算法,可能会学习并展现数据标签本身就存在的人类偏见,容易引发如种族和性别歧视等争议。而个人数据泄露导致的平台与公众、政府之间的尖锐矛盾等,也都说明平台国际化道路并不平坦。
 
  互联网平台应通过平台规则的制定来改善平台内容审核、算法推荐和数据隐私保护问题。对于平台治理而言,目前学界认为其技术核心涉及两个层面,一是数据挖掘,二是算法。相应地,从治理层面,也同样涉及数据层面和算法层面。根据《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当个人数据处理可能引起歧视、身份盗窃或欺诈、经济损失、声誉损害,或被用以揭示种族或民族血统、政治观点、宗教或哲学信仰,以及被用来评估工作表现、经济状况、健康状况、个人喜好或兴趣、位置或行动等情况时,此等数据搜集以及数据画像行为会对自然人的权利和自由带来风险,需要法律规制。在数据方面,数字平台要充分告知用户并获得其同意,遵守所在国的数据跨境法案以及完善广告投放规则。在算法层面,则需要规制算法缺乏道德约束等可能带来的侵害。例如,TikTok曾宣布公开驱动其内容审核算法的代码,以便专家实时观察其执行情况,这是主动落实算法规制责任的重要举措。
 
  平台自我治理不仅有益于平台的可持续发展,还有助于全球平台治理方案的探讨。我国所实践的互联网平台治理路径不同于西方,并希望寻求更加务实的平台治理方案。因此,平台治理方案应在具备国际化视野的同时,兼顾文化多样性和本土适配性,为构建开放包容的全球数字治理体系贡献力量。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加快国际传播能力建设的战略、流程、效果研究”(22ZDA088)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副研究员;之江实验室智能社会治理研究中心副研究员)